信息公开是现代治理的重要原则,旨在提升透明度和公信力。然而,信息公开并非毫无限制,它必须在法律法规框架下进行,特别是要严格遵守保密审查制度,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下列做法,就属于典型的、不符合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求的行为。
不符合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做法是什么?
不符合保密审查要求的做法多种多样,其核心在于未能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必要、充分、准确的保密性判断和处理。具体而言,可能包括:
- 未经审查或审查走过场: 这是最直接也是最危险的做法。在将信息对外发布或提供之前,完全没有进行任何保密审查,或者审查过程敷衍了事,由不具备资质、不了解保密要求的人员随意查看,未能识别出其中的敏感信息。
- 审查标准不明确或不统一: 不同部门、不同人员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对于哪些信息属于不应公开的范围缺乏统一的认识和标准,或者没有依据具体的保密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导致审查结果随意性大。
- 审查人员资质不足: 负责保密审查的人员未经过专业的保密知识培训,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本单位可能涉及的秘密事项范围,无法准确识别涉密信息或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 未对信息进行脱敏处理: 即使识别出信息中包含敏感内容,如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特定商业数据等,但在公开时未进行有效的匿名化、去标识化或马赛克等脱敏处理,直接将敏感信息暴露。
- 公开过程中的二次泄密: 信息本身可能经过了初步审查,但在转化为公开形式(如网页发布、文件打印、数据接口)的过程中,由于技术操作失误或流程不严密,无意中包含了审查时已被删除或标记为不公开的附加敏感信息(如文档的修订历史、隐藏的批注、未清理的元数据)。
- 将内部讨论过程或敏感背景信息一并公开: 有些信息公开仅限于最终的决策或结果,但错误地将形成该决策过程中的内部讨论、不同意见、敏感的调研数据或背景分析等一并公开,这些过程信息可能包含了不应公开的秘密或敏感细节。
- 对信息属性判断错误: 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误判为可以公开的信息类型,或者反之,将应予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误判为秘密,导致不当公开或不当不公开,但前者违反保密审查要求更为严重。
- 未履行会商程序: 涉及国家秘密、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与第三方(如企业、公民)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在进行保密审查时,未按照规定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单位或第三方进行必要的会商和确认。
- 依据过期或作废的密级信息进行判断: 某些信息可能曾经是秘密,但密级已解除;或者应是新的秘密,但未及时定密。审查人员依据过时或错误的密级信息进行审查,可能导致该公开的未公开,不该公开的反而公开。
为什么这些做法不符合保密审查要求?
这些做法之所以不符合要求,直接原因在于它们违反了国家关于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政策文件。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
- 缺乏法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未充分认识到保密审查是信息公开的法定前置程序和必要环节,将其视为可有可无或形式上的工作。
- 职责不清或责任悬空: 未明确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主体责任、具体部门责任和个人责任,或者虽有规定但未严格落实,导致出现问题时无法追溯和问责。
- 流程设计不科学或执行不到位: 没有建立一套严谨、可操作、覆盖信息产生到公开全生命周期的保密审查工作流程,或者流程存在漏洞,或者虽有流程但不严格执行。
- 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缺失: 未对涉及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保密教育和培训,未能让他们掌握保密知识和技能;日常对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的管理不到位,缺乏监督检查。
- 技术保障不足: 未配备必要的技术手段来辅助敏感信息识别、脱敏处理等工作,或者现有技术系统存在安全漏洞,增加了泄密风险。
- 片面追求公开效率: 在追求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数量时,忽视了保密审查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为了赶时间而简化或跳过必要的审查环节。
这些不符合要求的做法会在哪里发生?
这些违规行为可能发生在任何需要对外公开信息的机构中,特别是:
- 各级政府部门: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在政务公开、数据开放等工作中,都可能出现上述问题。
- 事业单位: 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在公开招生信息、科研项目信息、财务信息、服务信息等时,可能涉及敏感数据。
- 国有企业: 在公开企业运营、财务状况、招投标信息、项目信息等时,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或影响市场稳定的信息。
- 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虽然不是政府部门,但受政府委托或授权行使部分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其信息公开行为也需遵守相关规定。
- 特定信息发布平台: 包括单位的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平台、公告栏、新闻发布会等任何用于对外发布信息的渠道。
具体到机构内部,这些问题尤为容易出现在负责信息发布、网站管理、文电处理、新闻宣传、数据统计等部门或岗位。
这些不符合要求的做法可能造成多少影响或后果?
一次不符合保密审查要求的信息公开行为,其影响和后果可能非常严重,涉及的“多少”并非简单的数量衡量,而是潜在的损害程度:
- 法律责任和处罚: 轻则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重则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追责条款。
- 国家安全受损: 泄露国家秘密是最为严重的后果,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国家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信息安全等。
- 公共利益和秩序受扰: 泄露正在调查的案件信息、敏感的社会统计数据、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内部信息等,可能干扰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共管理。
- 企业经济利益受损: 泄露商业秘密,可能导致企业丧失竞争优势,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 公民合法权益受侵害: 泄露个人隐私、个人敏感信息,可能导致公民面临诈骗、骚扰、身份盗用,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 政府或机构公信力下降: 一旦发生泄密事件或因公开不当信息引发负面社会影响,将严重损害政府或机构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和公信力,破坏透明政府建设的成果。
- 引发连锁反应: 一次不当公开可能被恶意利用、传播,导致信息失控,引发更广泛的负面效应。
可以说,一次看似简单的审查疏忽,可能造成的损害是无法估量的,甚至对国家、社会和个人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
如何避免不符合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做法?
避免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制度、强化教育培训和严格执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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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制度体系:
- 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审查的范围、标准、程序和责任。
- 建立信息公开会商机制,特别是在涉及国家秘密、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等情形时,必须履行会商程序。
- 建立信息公开后的监测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当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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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人员教育和培训:
- 将保密教育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求纳入所有涉及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岗前和在岗培训。
- 定期组织案例学习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 确保审查人员掌握最新的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定密、解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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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优化审查流程:
- 实行分级审查制度,重要信息或涉及敏感内容的信息应由更高级别或更专业的部门、人员进行审查。
- 推广使用统一的保密审查工作底稿或清单,确保审查要素不遗漏。
- 明确审查时限,既保障审查质量,也兼顾信息公开的及时性。
- 推广应用技术手段辅助审查,如敏感信息检测、文档元数据清理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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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各环节责任:
- 明确信息产生、承办、公开等各环节的保密责任。
- 落实“谁公开、谁审查”、“谁产生、谁定密、谁负责”的原则。
- 对违反保密审查规定的行为,要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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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督检查:
-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 单位内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自查自纠。
总结
不符合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做法是当前信息公开工作中必须高度警惕和着力避免的问题。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法律法规,更可能带来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后果。要有效避免,必须从健全制度、强化培训、规范流程、压实责任、加强监督等多方面综合施策,确保信息公开在法治和安全的轨道上运行,真正实现透明和安全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