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是什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它是内蒙古自治区的最高地方权力机构。它的常设机关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代表由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市区的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直接对选举单位和选民负责,接受监督。它代表着全区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地方国家权力。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和功能有哪些?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 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特别是涉及民族区域自治的特殊事项,具有更大的立法空间。
  • 审查和批准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自治区范围内的重大发展规划和财政收支。

  • 选举和决定人选:选举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自治区人大闭会期间,由其常委会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个别副主席的任免,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等官员的任免。
  • 决定重大事项:讨论、决定事关内蒙古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 监督: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进行质询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在哪里举行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地点在哪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会议通常每年召开一次。这个会议一般在内蒙古自治区的首府呼和浩特市举行,具体地点多为自治区的主要会议中心或礼堂,例如内蒙古人民会堂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是其常设机关,处理自治区人大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呼和浩特市,具体地址位于新华大街附近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办公楼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多少名代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配决定。代表名额与人口数量、行政区划、各方面的代表性等因素有关。

根据近年的情况,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数通常在500名左右。具体的名额数在每届代表选举前会正式公布。这些代表来自自治区内的各盟市、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各族人民解放军驻内蒙古部队等,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如何选举产生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而是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其产生过程是一个多层级的选举体系:

  1. 首先,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2. 其次,设区的市级和自治州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内蒙古自治区,这个层级是盟市级人大代表由旗县级人大选举产生。
  3. 最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盟市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这个选举过程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选举前会经过提名、协商、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等程序,最终通过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代表。不同民族、妇女、解放军等都有一定的代表名额比例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如何运作和行使职权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运作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全体会议(年会):

  • 通常每年召开一次,会期约5-7天。
  • 主要议程包括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审查和批准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 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
  • 选举和决定重要人事任免。
  • 听取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处理情况报告。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委员会会议:

  • 常委会是常设机关,会议通常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 主要职权包括:
    • 在自治区人大闭会期间,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批准盟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
    • 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 检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
    • 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个别副主席,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以及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 撤销盟市、旗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 撤销自治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在自治区人大闭会期间,决定重大事项。
    • 对自治区人大代表进行管理和服务。

主任会议:

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为常委会会议做准备。

专门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它们在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协助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例如,法制委员会负责审议法规草案,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审查计划和预算报告等。

代表活动:

自治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以代表小组等形式开展活动,例如视察、调研、联系选民、提出建议和议案等,反映民情民意,参与地方事务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设有多少专门委员会?它们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数量和设置会根据每届人大的实际情况有所调整,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的委员会:

  • 法制委员会:负责审议法规草案,为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 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研究财政经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议案的审议和相关工作的调查研究。
  • 民族委员会(或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民族事务、侨务、外事方面的议案,研究相关政策法规的实施。
  • 农牧业与农村牧区委员会:负责农牧业、农村牧区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议案审议和相关工作监督。
  •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的议案审议和监督。
  • 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社会治理等方面议案的审议和相关工作监督。

这些专门委员会由自治区人大代表组成,并在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专业辅助作用。具体的专门委员会数量一般在七到九个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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